原标题:关于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8万吨电子级粒状多晶硅产业升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吨电子级粒状多晶硅产业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天瑞公司字〔2023〕67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2023年第10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佳产业新区(榆佳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建设8万吨/年粒状多晶硅项目,分为2.5万吨/年及5.5万吨/年两部分,采用现有的冷氢化、歧化、精馏和 FBR 还原技术,利用四氯化硅、硅粉和氢气全部经FBR还原装置制备颗粒状多晶硅。
2.5万吨/年生产线在现有工程预留空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冷氢化单元、精馏单元、罐区、粒装硅单元和物料处理单元。依托现有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同时新建了氢回收装置将现有1.8万吨/年和本次2.5万吨/年装置废气中的氢气和氯硅烷回收再利用。5.5万吨/年生产线在现有工程西侧空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盐酸解析单元、冷氢化单元、高沸裂解单元、精馏单元、罐区、粒装硅单元、物料处理单元和废气处理单元以及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除清净下水依托现有膜浓缩及蒸发结晶系统外,其余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全部新建,同时也新增氢回收装置回收废气中的氯硅烷和氢气,以及高沸裂解装置回收渣浆处理段高沸物中的氯硅烷,最大程度地提高原料利用率并减少废气、废水排放。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等供电设施内容不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另行办理环评手续。项目总投96.787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3567亿元,占总投资的3.47%。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区域削减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各类污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对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并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并落实年度地下水、土壤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规定保存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六)项目北侧厂区紧邻陕西榆林金沙湾省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跟进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避免对自然公园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及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